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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保护措施是怎么样的

2024-12-24 来源:多米娱乐网
第1种观点: 一、认定知名商品要具备哪些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一)在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二、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填写《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二)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四)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五)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六)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我市的销售收入情况及在本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七)商品销售地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八)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九)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三、知名商品保护措施的方法有哪些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四)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第2种观点: 一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知名商品应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里所提出的标准实际上还是一个很抽象、原则的标准。如何具体认定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具体考虑。本案中,孔府家集团和孔府家酒股份公司生产的系列酒名称均为孔府家酒,而孔府家系孔府家集团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确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孔府家注册商标自2001年至今连续被山东省工商局授予山东省著名商标,孔府家酒股份公司生产的孔府家牌浓香型白酒2004年被授予山东名牌称号,2004年3月孔府家集团被授予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证书,2005年9月孔府家酒股份公司被授予山东省白酒行业综合实力五十强企业证书,就足以说明其在一定区域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及包装被被告冒用,正好证明这种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同时,冒用者也正是看到了已有的特定化(名称、包装、装潢)了的商品具有的市场知名度,才会去冒用。二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即: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只要有被擅自使用的行为,就可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这是一种简便易行并十分具体的客观标准。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涉案商品由于在名称、包装等方面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产地相同,都在曲阜市,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按此标准,原告的商品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二是保护在先原则的法律适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条、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3种观点: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四)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一、知名商品之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经法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体商品在特定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这种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场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因此,知名商品的认定,难以制定出一个适合于各类商品是否知名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根据一定的地域范围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场范围内,与该具体商品有销售、购买等交易关系的人以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当参酌该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二、知名商品之特有名称商品的名称是对商品的一种称谓,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区分。通用名称是泛指所有同类商品的名称,只能表示某种商品的类别,而不能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特有名称则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能够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别开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才能作为一种代表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标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判断一个名称是否为某一具体商品所特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该名称是否为某一个体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首先使用。如已经有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先使用,那么,对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任何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说,该名称就不再具有将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征,因而也就不具有特有性了。使用在先是确定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外在标准。第二,认定某一个体商品的名称是否特有,不能仅仅依据名称的文字含义或文字组合是否具有创意来判断,更不能将其文字组合割裂开来,探求各组成部分的含义是否具有创意,而应当将该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是否成为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标识。能否标识特定商品是确定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内在标准。第三,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所区别。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在作用上有相似之处,即都是用来标识商品来源,但是商标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即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需要任何部门的核准授予,而是凭借生产经营者的智慧精心设计,用商品的优良质量和周到的售后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具有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其生产经营者通过苦心经营而形成的一种市场成果。可以说,特有名称是市场使用的结果,只要一种商品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了区分相关商品的作用,就应认定其具有了特有名称的意义,就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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