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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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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如下:一、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时,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与用户约定的温度;二、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与用户约定的温度,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三、国家的公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1、低于18℃的,高于16℃(含16℃),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2、低于16℃的,高于14℃(含14℃),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3、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退费计算方法为:供热期日热费金额=当月热费/月供热天数;温度不达标退费金额=供热期日热费金额*温度不达标天数;停供、晚供期间退费金额=供热期热费金额*停供、晚供天数。采暖期各月供热量占全年供热百分比为:10月份2.5%、11月份15.3%、12月份22.5%、1月份22.6%、2月份19.8%、3月份14%、4月份4.3%。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温度的,供热企业不予办理退费:1、房屋围护结构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2、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4、其他因热用户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的。【法律法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2种观点: 供热不达标退费的标准,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不达标退费的流程如下:1、用户向热力公司申请测温,热力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居民家,测量其卧室、客厅温度。测温结束;2、用户将意见建议等填写到表格上,留作采暖期结束退费备案。一旦确认居民家室温不达标,且其成因由热力公司原因造成,将把退还给用户的费用,冲抵到下个采暖季;3、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的,将其款项交给物业公司签收。核定一个区域用户退费时长、金额,还要综合热力管道故障记录、供暖参数以及居民通过反映情况等。采暖结束2个月,结算这笔退还费用。【法律法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热价定价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热价。第七条 热力生产企业、热力输送企业应当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生产企业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第 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方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原则上按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原则上按热量计收。提高计量装置质量,降低计量装置成本,统筹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第十条 热力销售价格由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构成。(一)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的合理收益原则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二)热力销售价格按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之和除以供热面积或供热量(蒸汽重量)计算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室内温度在18度,正负偏差2度算是正常的。如果温度达不到,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鉴定,确实存在不达标的,按照实际不达标的天数退费。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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