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多米娱乐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

来源:多米娱乐网

法律分析:(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多米娱乐网还为您提供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撕毁行政执法条后果

法律分析:擅自撕毁行政机关封条是属于妨害执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二)规定处罚法是什么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

有什么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收购赃物治安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收购赃物治安处罚标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定赔偿义务的明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使用或损毁,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必须...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很多时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处置违法人员需要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违法人员身上的物品进行扣押或者是查封,这个是规定。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

撕毁封条怎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

车辆解封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办事条件:在本市注册的,被人民、人民、机关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二)需提供的材料:1、人民查封:(1)工作证;(2)介绍信;(3)协助执行通知书;2、人民、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1)工作证;(2)介绍信;(3...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

Copyright © 2019- dmi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