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婚 诉讼 中,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 事宜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会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一方或双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书未生效,会对离婚事宜作出判决。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 离婚诉讼 。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