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opyright © 2019- dmi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